構成交通事故傷殘的,誤工時間如何算?
2021-01-01 23:26:09
admin
誤工費是車禍人身損害案件最為常見的賠償項目之一,非死亡案件中,是指受害人因傷害接受醫療機構的恢復治療所不能正常工作而產生的收入損失。在傷殘案件中,其計算有一點特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也即,誤工費 = 誤工收入 × 誤工時間。其中,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證明確定。在傷殘案件中,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這里討論一下何為“誤工費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
在受害人的傷害被司法鑒定機構確定符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傷殘鑒定的標準時,拿著司法鑒定機構構成傷殘的鑒定意見,受害人可以此為據,主張《侵權責任法》、《解釋》確定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夫妻器具費等特殊項目賠償。
受害人進行傷殘鑒定在于獲得更多賠償,但傷殘鑒定是有時間要求的,一是委托傷殘鑒定需達到鑒定的時間要求,二是鑒定機構鑒定時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通常受害人出院后,達到傷情穩定了,就去委托鑒定,再到鑒定完畢,是需要一定時間的。如果受害人在這段時間不能正常工作,那么該段時間依照上述20條,是可以納入誤工時間范圍的。
“定殘前一天”實則為傷殘鑒定報告中落款日期的前一天。但需注意,實踐中,為了防止受害人故意拖延鑒定,進而主張不合理的誤工時間情況,通常需要求受害人提供由醫療機構出具的持續治療且休息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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