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門扣完車(放車了),又扣駕駛證,是否合理?
2021-01-01 22:16:43
admin
通常,扣車屬于對事故處理的行為,而扣駕駛證屬于行政處罰行為。
有交通事故當事人向我們咨詢自己的車輛被交管部門扣留后,雖經取車但駕駛證又被扣了,此類處理是否合法?事實上,通常,扣車屬于對事故處理的行為,而扣駕駛證屬于行政處罰行為。

1.針對扣車
事故發生后,扣車多為查清案件的事實需要?!兜缆方煌ㄊ鹿侍幚沓绦蛞幎ā返?8
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扣車的目的在于通過勘驗、檢查機動車剎車裝置、儀表燈明確事發時車輛的狀況,進而對事故的的發生過程進行判斷,以便于出具事故認定書。
依照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2.針對扣駕駛證
扣押駕駛證針對的是駕駛人的駕駛資格,依照我國《交通安全法》,扣押駕駛證,
多為對駕駛人的行政處罰。如《交通安全法》第91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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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出現駕駛證后扣的情況,是因為事故認定書出來后,方才有扣押駕駛證的依據,而之前,對車輛的扣押等,都屬于查清事實進而為制作事故認定書做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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