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ㄒ唬┝P金、沒收財產;(二)責令退賠;(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第四條 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第五條 刑事審判或者執行中,對于偵查機關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及時續行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與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相同。
對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執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但裁定中應當指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
第六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
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
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
第七條 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
移送立案應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及其附件和其他相關材料,并填寫《移送執行表》?!兑扑蛨绦斜怼窇斴d明以下內容:
?。ㄒ唬┍粓绦腥?、被害人的基本信息;(二)已查明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三)隨案移送的財產和已經處置財產的情況;(四)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情況;(五)移送執行的時間;(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經審查,認為屬于移送范圍且移送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